(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某甲与上某乙、上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甲,上某乙,上某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上某甲,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曹某。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上某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甲与被告上某乙、上某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华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徐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文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