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淄博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台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法定代表人:王秋,村主任。淄博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