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利洪与周祚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洪,周祚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389号原告:王利洪,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周祚荣,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3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洪诉被告周祚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洪交纳。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丽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