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与连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连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连行初字第8号原告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法定代表人陈发留,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晓雄,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新莲巷21号,组织机关代码00412692-X。法定代表人蓝凯英,职务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连城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城县隔川乡隔川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罗炳智审 判 员  黄玉凤人民陪审员  江兴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