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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永田与高乐乐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田,高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田,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乐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乐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责令其履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8109.78元,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赔偿金38109.78元,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