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永田与高乐乐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田,高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田,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乐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乐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责令其履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8109.78元,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赔偿金38109.78元,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