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四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漯河市分行诉刘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四初字第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7386-6。负责人闫蕾,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80年10月7日生,该行职员。被告刘阳,男,1978年1月15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漯河分行)诉被告刘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漯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漯河分行诉称,2014年4月17日借款人张盼盼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同日,被告刘阳与原告签订保证协议。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盼盼未按时还款。截止2015年1月13日,逾期本金25949.74元、利息及罚息815.0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5949.74元,利息及罚息815.01元及到实际还款之日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支付的费用;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借款人张盼盼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22654114045828472)。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4月17日到2015年4月17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3%,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期的(对日/指定日),采用对日还款法,放款日在以后期没有对日的,月末日未还款日。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分为按期(年、季、月)计息和按日计息(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逾期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逾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刘阳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1022654614041316930),合同约定被告刘阳愿意为合同编号为41022654114045828472的借款合同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的100%。另查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借款人张盼盼发放贷款50000元。截止2015年1月13日,借款人张盼盼合计归还贷款本金24050.25元、利息3061.02元、罚息31.97元,累计欠款本金25949.75元、利息815.01元。又查明,借款人张盼盼,男,1990年6月22日生。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放款单、还款明细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借款人张盼盼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与被告刘阳签订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均受法律保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人张盼盼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邮政银行漯河分行要求被告刘阳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阳应偿还原告人民币27054.76元(本金25949.74元+截止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815.01元+保全费29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实际还款之日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本金、利息及保全费27054.76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刘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勇审 判 员 尚耀武人民陪审员 蔡思雨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