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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贺某某,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要求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明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