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贺某某,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要求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明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