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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峰、司书芬与姜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司书芬,姜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申请执行人司书芬,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魏城镇赵寨村富华胡同9号。身份证号13043419680428008X。被执行人姜振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司书芬与被执行人姜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振武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