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峰、司书芬与姜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司书芬,姜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申请执行人司书芬,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魏城镇赵寨村富华胡同9号。身份证号13043419680428008X。被执行人姜振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司书芬与被执行人姜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振武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