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初字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倪守进与冯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守进,冯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初字1819号原告倪守进。被告冯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守进诉被告冯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守进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大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斌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