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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初字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倪守进与冯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守进,冯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初字1819号原告倪守进。被告冯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守进诉被告冯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守进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大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斌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