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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受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应培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培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受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应培元。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应培元诉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应培元请求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归还1973年至今的房产租金84000元,并归还坐落芝英东市口店屋两间。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应培元提起的系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且在1985年落实政策时已由永康市人民政府处理。起诉人应培元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为此,对起诉人应培元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应培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