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玉峰与马高飞、马桂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峰,马高飞,马桂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李玉峰,居民。被告马高飞,居民。被告马桂领,居民。原告李玉峰与被告马高飞、马桂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高飞、马桂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峰诉称,被告马高飞于2012年5月16日向原���借款69000元,约定月息2%,还款日期2013年5月16日,并由被告马桂领作担保。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未还,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9000元。被告马高飞、马桂领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被告马高飞由被告马桂领担保,借原告李玉峰现金69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李玉峰现金69000元(大写陆万玖仟元),自(2012年5月16日)起12个月还清,还清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如拖欠,按本金月息2%的利息计算,如有纠纷到苍山县人民法院裁决本借款由马桂领担保,如到期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担保人承担联贷(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马高飞2012年5月1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查证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桂领作为担保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高飞偿还原告李玉峰借款本金6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桂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长春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莫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