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柯圣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柯圣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53-1。法定代表人:汤良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永东,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柯圣鹏,男,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圣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圣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饶琳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