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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丁全军与韦济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全军,韦吉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丁全军,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吉才,男,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全军与被告韦吉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全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全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丁全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丁全军已预交),由原告丁全军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