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毛小勇与朱飞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勇,朱飞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857号原告:毛小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峰,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飞鸣。原告毛小勇与被告朱飞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小勇于2015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于2014年7月8日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10万元。但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飞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小勇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朱飞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