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5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玉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5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陈玉娥,女,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1875.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敬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