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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某。上诉人任某某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管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监护人虽户籍地为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黄连湾村6组8号附1号,其经常居住地却在北京,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顺庆辖区,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蒲某某起诉请求变更其子的抚养关系,经查,其子的户籍所在地为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黄连湾村6组8号附1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原审原告蒲某某向被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任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上诉中虽提出被监护人居住在北京,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不能认定被监护人有居住北京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