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令狐荣刚诉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某刚,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令狐某刚,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九坝镇。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营业场所:桐梓县楚米镇,负责人:赵福其,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梁勇,男,系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某刚与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某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令狐某刚承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