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汪池与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汪池,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0号原告刘汪池,住址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裕原。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汪池与被告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5月2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汪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汪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