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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文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0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郑文华(外号小华),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因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2月25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文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4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郑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随案移送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4年12月3日,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将案卷移交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对本案延期审理并自补充侦查完毕之日重新计算本案的审理期限。2015年5月22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刑一撤抗(2015)5号撤回抗诉决定书,以抗诉机关抗诉不当为由,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48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