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竟文和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竟文,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郭竟文。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建浩。原告郭竟文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竟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竟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竟文撤回对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竟文负担。审判员 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新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