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珍方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珍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杨珍方。委托代理人:徐凤,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安定路68号安定名都商务大厦A座4楼。法定代表人:马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旻、卢琼,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珍方与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珍方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珍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珍方撤回对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珍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