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刑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东贷款诈骗、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皖刑终字第0007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东,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恒鑫木业有限公司、铜陵中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屯居委会665号,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万泰翡翠城翠微苑12栋601室。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抓获,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东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志勇代理审判员 刘以军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