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占营与张希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占营,张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张占营,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张希银,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申请人张占营与被申请人张希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希银驾驶的豫AQ53**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张希银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Q53**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希银所有的豫AQ53**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