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苟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63号原告苟于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余平,四川省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苟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苟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