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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闫学博诉被告代淑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博,代淑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闫学博,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张树伟,系双辽市郑家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淑文,女,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贺国玉,系双辽市辽东街法律服务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学博诉被告代淑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学博撤回对被告代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0元减半收取363.50.00元。审 判 长 :李国斌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人民陪审员 :蔡静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