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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钟俊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1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元明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506012395。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真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