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钟俊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1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元明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506012395。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真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