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特种工艺品有限公司改制组与梁国胜、滁州市天勤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特种工艺品有限公司改制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梁国胜,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天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滁州市特种工艺品有限公司改制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国胜、滁州市天勤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国胜下落不明、天勤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业,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所租赁的房屋滁州市南谯北路金刚巷24号一楼、滁州市南谯北路金刚巷24号二楼中的西起第一、二、八间房屋执行交付申请执行人。其余的第三、四、五、六、七间房屋因存放不明物主财物,申请人要求暂不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案案款44000元、案件受理费905元,下余4490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