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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静与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49号原告杨静,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黔江区。被告严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杨静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静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林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