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孟祥林与张谦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林,张谦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孟祥林,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谦峰,男,汉族,“某某彩钢瓦厂”业主,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林与被告张谦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祥林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林撤回对被告张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祥林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廷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