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民与孙爱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赵同良,孙爱兰,赵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民,女。被执行人赵同良,男。被执行人孙爱兰,女。被执行人赵明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爱兰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爱兰在银行的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