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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钱慧、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慧,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钱慧(原审被告),系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糖果量贩式歌城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上诉人钱慧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钱慧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声影公司一审诉称,其系《你看蓝蓝的天》等多部音乐作品MV/MTV的著作权人,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的复制、放映等权利。钱慧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放映《你看蓝蓝的天》等音乐作品,侵害了声影公司的合法权益。声影公司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钱慧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0元。钱慧在一审中提出管辖异议,称本案并非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目前已在全国多省市起诉上百家歌厅,影响重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通知》之规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35000元,在该院级别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钱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钱慧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本案并非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目前已在全国多省市起诉上百家歌厅,影响重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10]3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0]44号)之规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为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之内。钱慧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