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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9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永醒、利玉冰与张玉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醒,利玉冰,张玉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940-2号原告:张永醒,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利玉冰,住广州市花都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祖国,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潜,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业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醒、利玉冰诉被告张玉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醒、利玉冰于2015年5月15日因本着相邻关系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醒、利玉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醒、利玉冰负担。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汤雪霞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国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