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9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永醒、利玉冰与张玉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醒,利玉冰,张玉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940-2号原告:张永醒,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利玉冰,住广州市花都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祖国,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潜,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业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醒、利玉冰诉被告张玉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醒、利玉冰于2015年5月15日因本着相邻关系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醒、利玉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醒、利玉冰负担。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汤雪霞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国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