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贵与韦红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贵,韦红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韦贵,农民。被告韦红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16号人保大厦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贵与被告韦红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韦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建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