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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宗保与付开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保,付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周宗保。被执行人付开斌。申请执行人周宗保与被执行人付开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付开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宗保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付开斌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宗保1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