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泰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泰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8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孙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广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根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泰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328号C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绪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泰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终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依法传唤建安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接受询问,但建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建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