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刘辉与艾泽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辉,艾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辉,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路**号绿景家园*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吴旭,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泽凤,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大冲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德毅、康忠烈,均系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辉因与被上诉人艾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3元,退还上诉人刘辉。审 判 长 周俊代理审判员 庞敏代理审判员 彭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