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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卢军武诉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武,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669号原告卢军武,男,现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海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于海龙,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原告卢军武诉被告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军武、被告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志强、于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军武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原告负责制作、安装被告开发的百建富力相关住宅楼楼内不锈钢楼梯扶手,原告依照合同按时履行义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54412元,其中有26000元为工人工资,已通过申请阿拉善左旗劳动仲裁进行追偿,案件尚在审理中,现剩余款项28412元被告一直未能支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41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但目前我们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原告负责制作、安装被告开发的百建富力相关住宅楼楼内不锈钢楼梯扶手,原告依照合同按时履行义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54412元,其中有26000元为工人工资,已通过申请阿拉善左旗劳动仲裁进行追偿,案件尚在审理中,剩余款项28412元被告一直未能支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41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发言、被告的答辩发言以及原告卢军武出具的《建设施工合同》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卢军武工程款28412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也予以认可。被告辩称的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综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百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41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庆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凯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