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薛儒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薛儒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张秀云,女,1973年6月3日出生。被告:薛儒振,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12号。负责人:马圣强,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薛儒振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儒振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