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路298号中区11楼。法定代表人闫海全,董事长。被告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300号。法定代表人汪伟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3%,到期后本息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及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该借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53000元,原、被告各承担26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协议达成当日,即具有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