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林某葵诉谢某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葵,谢某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林某葵,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被告:谢某相,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葵诉被告谢某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葵于2015年5月27日(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葵庭前申请撤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未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葵负担。审判员  张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