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国辉与姚正春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辉,姚正春,王厚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姚国辉,农民。被执行人:姚正春,农民。被执行人:王厚翠,农民,(系姚正春妻子)。姚国辉申请执行姚正春、王厚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强制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