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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丽娜金融借款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一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夏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丽娜,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丽娜金融借款合同追偿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执字第00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