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农民,一般代理。被告任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秀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任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未作深入接触了解,婚后双方性格、脾气等诸多方面难以相容,不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猜忌心很重,时常动手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是经常的事。原告有病时也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年××月××日原告生一对女孩任某乙、任某丙。双方没有因为孩子的出生,夫妻感情有所缓解,更是为了孩子的吃穿和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因为孩子现在还小,而且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任某乙、任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人每月4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年××月××日,原、被告结婚证书一份。被告任某甲辩称,200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前经常见面。××××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农历2月29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大女儿任某丁出生,××××年××月××日二女儿、三女儿任某乙、任某丙出生。我的父母有重男轻女思想,但是我没有。因为原告上网聊天的事,被告与原告打过架。被告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入狱,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出狱后,因为原告与他人聊天,再次与原告发生争执,双方打过两次架。被告承认与他人存在婚外情,但称现在已经彻底断了联系。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为了孩子也不愿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自己一次机会,自己用实际行动证明会对原告好。对这个家好。经庭审举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农历2月2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任某丁,××××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任某乙、任某丙。原告因婆媳问题、被告婚外情等问题与被告产生争执。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愿意悔改,恳请原告再给自己一次机会。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被告称夫妻共同财产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14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三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因被告婚外情等问题产生裂痕,但并非不可修复。被告的行为虽给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表示愿意悔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三名女儿均年幼,稳定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夫妻双方应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相互包容,相互谅解,以改善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同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