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薛玉乔与闫雪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乔,闫雪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300号原告薛玉乔,女性,年龄73。被告闫雪松,男性,年龄41。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乔诉被告闫雪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