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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李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