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付纪云与西安市西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牛维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纪云,西安市西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牛维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付纪云,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郗尹逵,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冬冬,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西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药惠管委会中王村。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亮,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维军,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西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黎波,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牛维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纪云诉被告西安市西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牛维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纪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纪云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纪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人民陪审员 史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