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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丽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卫国,关丽艳,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4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文,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刘卫国,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关丽艳,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海涛,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卫国、关丽艳、刘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阿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