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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夏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