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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海,男,1964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4)邢县劳人仲案第1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