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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0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胡某某,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举行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从2010年我做了直肠癌手术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同我去医院检查病情,被告以没钱为理由拒绝,导致我们二人矛盾加深。我们共同财产有现金10,000.00元,2头大牛,2头小牛,修缮房屋和阳台共计花销11,000.00元,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三轮车一台,另外,还有2013年我花1,200.00元购买的一辆摩托车,车钥匙在我手里。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并析产,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割50%,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所说10,000.00元现金不存在,修房屋和阳台的花销已经花完,不是外债,4头牛属实,但我之前欠案外人李名水30,000.00元,欠案外人冮恩奎10,000.00元,我已将4头牛卖掉偿还外债。现在牛与外债都没有了。现在的财产有洗衣机、电视机、三轮车,还有原告所说的摩托(我没有钥匙,已经让原告摔坏了),如果原告要的话,可以都给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举行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原告做直肠癌手术后,因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原、被告产生矛盾。另查实,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2011年或2012年购买)、电视机一台(32寸)、三轮车一辆(2010年购买)、摩托车一辆(2013年购买)。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并析产,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村委会证实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一起共同生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同居关系析产分割的应是现有的共同财产。关于原告主张修缮房屋和阳台共花销11,000.00元,应为原、被告为共同生活之消费,不应做为现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共同财产中有现金10,000.00元、2头小牛、2头大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共同确认的共同财产洗衣机、电视机、三轮车、摩托车,经庭审中询问,被告自愿放弃对该财产进行分割,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的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2011年或2012年购买)、电视机一台(32寸)、三轮车一辆(2010年购买)、摩托车一辆(2013年购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杰 关注公众号“”